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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联合体的成员存在关联关系,可以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王杨维 秦志龙 2024-12-06 18:48:21

关键词

案例回放

《×××知识读本》出版印刷及物流配送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中标结果公告后,B供应商提出质疑称,在此次采购中,由FD出版社、ZH印刷公司组成的A联合体,与KXJS出版社、AQ印务公司组成的D联合体存在重大关联关系,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以及招标文件有关规定,认定其投标无效。因为KXJS出版社和ZH印刷公司同属SJ出版集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为同一法人,两者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合。收到质疑函后,采购代理机构答复如下。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应是投标供应商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投标供应商之间存在直接控股或直接管理关系。经查,KXJS出版社和ZH印刷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别为x、y,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况;KXJS出版社控股股东为SJ出版公司,而ZH印刷公司控股股东为YS(集团)公司,SJ出版公司和YS(集团)公司虽为参股关系,但无证据证明两者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综上,上述两家供应商不属于法规所禁止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能以资格审查不合规,将其投标作无效处理。

问题引出

不同联合体的成员存在关联关系,可以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吗?

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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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本案例中的A联合体和D联合体中的供应商并不存在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本案例中,A联合体和D联合体中的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人;两个联合体中供应商的控股股东分别为SJ出版公司和YS(集团)公司,无法证明SJ出版公司和YS(集团)公司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因此不能认定A联合体和D联合体投标无效。从公平、公正的角度讲,最理想的状态当然是各投标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但实际情况是,一些大的集团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孙公司、孙孙公司……多如牛毛,他们之间确实也存在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而且也可能影响公平、公正,但如果不属于法定的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就很难认定其投标无效。在此背景下,只能在评审活动中,对有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细心核查,避免有关供应商串通投标还中标的情形出现。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作者:王杨维、秦志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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